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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南京中院与江苏高院的指引,今已向苏州中院提交民事诉讼状(邮寄)。如果苏州中院拒绝受理,我将再次提交省高院。如果均不受理,我们将向全国人大法制委申诉,向国监委投诉。就此,完全履行公民责任。

民事起诉书

原告:褚毅平,男,汉族,1963年8月生,出生地:南京,无业(退休)。

      身份证:

现住:南京市 ,电话:

通信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马路66号南京邮电大学离退休工作处。

电子邮箱:

被告:马翔宇,男,1992年生,满族,出生地:      自由职业。

身份证:

现住地址:   

电话:

微博账号:一个巨大的电离氢区,

抖音账号:铁笔换木枪-马翔宇。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在他的所有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为期两年。

    2,对受侮辱、恐吓伤害的江南民众进行象征性赔偿。要求其赔偿人民币三十八万八千元,约等于苏南地区每人0.01元。此赔偿金将由法院代收后直接捐给江阴市徐霞客纪念馆暨江苏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事实与理由:

被告自2024年夏借反腐旗号在互联网炒作,其举报苏州工业园区等内容基本被证明不实。本人已就被告未尽举报程序,违反党纪等问题向中纪委反映,呼吁开除其党籍。但他在某些势力支持下借此聚集大量人气,以维权名义在互联网攻击地方治理体系。原告作为政治理论研究者,于网上发文指其有反体制倾向。十月中旬,被告故意歪曲原告言论并煽动粉丝对本人进行大规模诽谤,线上线下骚扰、寻衅滋事。2024年十月底,原告向南京市公安局报案并受理,至今尚未看到进展。以上背景信息对理解本案有帮助。

12月6日、10日被告在新浪微博发布贴文及视频,标题为:“徐氏之血——一个观察江南豪绅的切口”、“江南豪绅是怎么复兴的?”。原告认为此文有严重误导倾向并涉嫌违法:恶意曲解史实,侮辱江南精英集体;宣扬暴力与恐怖,加剧社会对立与仇恨;对汉族历史灾难幸灾乐祸,表现出鄙薄、歧视的心态。这些言行严重损害江南人民引以为傲的文化形象,对当地民众造成情感与心灵伤害,对中国经济的重心江南地区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1,被告无视江南地区的历史与现实,污蔑、丑化中国最具代表性的江南文化及其衍生的社会关系。对徐霞客家族和所谓的江南豪绅大肆污名化,违反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一千零二十四条、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及宪法三十八条规定。

被告将特定时代、特殊条件下的历史事件放大、推广到“在历史的每一个十字路口”,指控江南豪绅“对上逃责任,对下重压榨”。使用阶级叙事借古喻今,将他所谓的江南豪绅树立成人民的对立面。被告公共形象即是批判地方治理体系的涉政网红,他通篇缺乏考证的陈述明显有现实指向,是打着“科普”名义的政治愚民教育。其粉丝的评论和反应也给出了明证。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江南地区被公认民风温和(甚至软弱),人民勤勉聪慧理性。江南历来对国家承担着重要的经济责任,社会繁荣和谐、文化昌盛。辛亥革命初,武汉失守,正是拥有商团(它可以视为家奴的现代变种)的“江南豪绅”们力挽狂澜,光复了上海,并给予革命军巨额经济支持,为革命成功起了关键作用。被告歪曲历史事实,荒谬地把明朝的灭亡归咎于江南地主。在当今形势下,这种欺骗性暴论则是赤裸裸挑拨离间且具有很强蛊惑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执政党党章明确指出,阶级斗争已不再是主要矛盾。据此可确认,阶级斗争表现为境外敌对势力渗透与颠覆。对于中国内部而言,鼓吹阶级叙事、阶级斗争反而是国际敌对势力搞乱中国社会、进行政治颠覆的策略。被告言论骇人听闻,充满恶意,且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影响,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2,宣扬、美化血腥暴力、暴民政治。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连文章标题都精心修辞:“徐氏之血。。。切口”,既不是切入口,也不用“入口”。如此触目惊心,让人感到作者的恨意、暴虐与恐吓。被告利用当前中国政治理论的某些漏洞或缺乏统一性,打着阶级斗争旗号,将一场邪恶的暴行描绘成正义的抗争。事实上这不是颂扬人民革命,而是对革命的亵渎。革命的暴力是依据大义、是英勇牺牲。徐霞客家族被家奴灭门反映的是暴徒的极端私欲,是怯懦与暴虐。被告显然出于某些目的刻意回避事件背景。无需多么熟悉那段历史,人们都能看出,当时满清征服者实施一系列惨绝人寰的大屠杀,社会极度动荡。徐家灭门案就发生在江阴人民抵制清政府剃发令的“江阴八十一日”期间,这明明是歹徒趁火打劫,它不仅与革命或正义不沾边,这种不忠不义行为也为任何时代所唾弃。

也可以说,正是满清征服者的残暴使得普通人尤其底层的人性中的恶随之大爆发。那么,毋庸讳言,从被告强烈的民族身份认同方面看,他的言论无异于在汉民族心灵的伤口上撒盐。以其教育背景,他本应有充分意识回避敏感话题,但他却蓄意挑起血淋淋的历史,伤害当地人民。自从借网络发起炒作,被告便利用敏感话题恣意妄为。他对包括本人在内的众多劝诫、诉讼、报警置若罔闻,变本加厉地大搞愚民主义及政治煽动,表现得极为狂妄,必须从法律方面给予回应。

    3,尽管被告常常以爱国和左的面貌示人,但细心地网友还是能发现,被告时常流露出对汉人的鄙薄与歧视。他把这种情绪有意识地包裹在地域性偏见及其控制欲、占有欲中,转变成对汉文化的中兴之地江南的攻击,可能导致国家与地方关系紧张。涉嫌违反宪法第四条、第十五条。

在视频中被告一面将江南豪绅斥为反动势力,一面又说:更加讽刺的是,最终清军帮助豪绅扑灭了家奴们的起义。问题来了,被告感到的讽刺从何而来?首先感到的讽刺当然指的是家奴血腥灭门主人(这已经不是正常的反应了,即使同情和支持家奴),感到“更加讽刺”则是家奴再被镇压。后者可以是豪绅也可以是满清征服者角度,恰恰不可能来自被告宣称的排除了豪绅的那个创造历史的人民立场。被告早已自我排除了纯粹客观观察角度,那么他的真正立场就很明显了。我们不能苛求一个人的民族成份与其自然情感倾向,但这样去嘲讽一场本质上因满清残暴征服引起的江南汉人的悲剧,是绝不可接受的!

被告假借学术口吻警告江南豪绅特权无限扩张危及国本。这种夸大其词、似是而非的言论很有蛊惑性,但同样无意中暴露了被告的真实立场。他把国家治理与所谓的地方特权对立起来,这恰恰是王朝统治而非人民共和的政治逻辑。只有站在王朝立场,才会担忧地方成长壮大。如果作为经济中心的江南地方真的有相称的话语权,明朝也不会如此快速崩溃。相反的例子是辛亥革命,正是江南“豪绅”和人民的积极投入,才扭转革命败象。江南地方的壮大真的动摇了满清的国本,相反,对共和国来说,江南的壮大就是国家的强盛,而江南地方话语权持续孱弱,那么很可能就是国家危机的前兆。

这里再次提醒,被告的互联网言论与学术或历史研究不沾边,其评论显示连民科类型的讨论都没有,就是政治宣传鼓动。对此他本人当然很清楚,他的历史说教毫无疑问地指向现实。对于他的粉丝而言,大多数人原本对社会现实问题的不满如对腐败的痛恨有其合理性,但经过被告误导性言论影响,结果只会变得十分有害。江南人被公认讲规则,勤勉有智慧,对那片土地有执着的爱。这些品质使江南配得上成为中华崛起的重要支柱,对江南的歧视和打压、挑动区域对立也损害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稳定。      

此致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5年 8  月  11 日

提交文件:

1,清华大学官网:马翔宇,行走在远方

https://www.tsinghua.edu.cn/info/1812/73219.htm

2,关于本案应得到受理的特别陈述

关于本案应得到受理的特别陈述

很明显,本案具有公益性质,此类案件,个人作为提起诉讼主体并不常见。本起诉人认为有这样一些理由,支持本案应得到受理。

第一,被广泛引以为据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这一表述并非排他性规定,也没有其它条款规定只能由机关或相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或禁止个人作为起诉主体。从司法实践看,2012年贵阳市志愿者蔡长海以个人名义提起公益诉讼,得到受理。

第二,本案有它的特殊性,适合个人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我们需要理解,这一规定旨在避免诉讼的重复或被滥用。对于公益案,诽谤、侮辱行为对公众来说往往很难用直接关系或间接关系去描述,诉讼主体的适格性主要应是受害或起诉主体的代表性,一个合适的诉讼代表即符合了上述条款的要求。故这种情形下,不应对直接、间接利害关系作过度的、僵化的解读,去断定起诉人是否是直接利害关系者。如法院认为起诉人不是适宜的代表,则应举证其它更有资格的代表,从而落实相应的责任。这才是对法律精神的真正的贯彻,即,既保护起诉方也保护被告方,同时具有最大的社会效益。以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毛星火起诉莫言侮辱八路军等为例,法院可以认为他不是提起诉讼的合适的代表,并告知人民解放军或政府机构比他更合适。但若法院判定他没有资格以法律工具去维护国家和军队的利益和荣誉,那就割裂了军队与人民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紧密关系,剥夺了公民权利。如同外敌进犯,告诉人民这与你们仅仅是间接利益关系,一样是荒谬的。

第三,法律与政治同是调整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形式,它们互为补充、相互支持,共同维护社会的正义。它们的关系同样不能是机械、僵化的,而应是有机的、协调的。法律能管的法律管,法律不能管归政治管;或者相反,这都容易在实践上造成正义的缺失。法院与政府部门应有沟通协调机制,让正义有所归,即使可能无法给出关于正义的答案。还是上面毛星火诉莫言案,法院的使命不应是拒绝而应是指引,甚至责成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处理。不能认为这是乌托邦,想想社会主义的目的,这是正义的绝对命令!社会主义政法本来就应该比服务垄断资产阶级的体系站得高。对于本案,鉴于被告身份以及问题的敏感性,可能政府部门、检察机关甚至半官方性质的社会组织都不宜处理,以个人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最合适的选择。

第四,本案触及一些长期未决的重大问题,作为判例将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过去的阶级分析方法是否与宪法冲突?同样的,阶级斗争的历史叙事逻辑是否需要修正?本案仅仅是一例,事实上,大量的此类矛盾陈述误导青年,也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2024年震惊全国的宜兴暴恐案,诸多信息显示年轻的凶手长期受互联网极左思潮影响。当前社会状况,确实大量存在资本呵护下成功玩弄政治正确,误导民众和愚民洗脑的问题。结果是舆论失败、政治失灵,网络上胡说八道,却无人肯碰无人敢管。这时,法律已成守护正义的最后底线,需要以判例对宪法的相关精神给予明确的解释。

第五,在中国与外部环境矛盾冲突日益激化的时候,中国社会需要普遍团结。对地方与地方群体歧视性言论和政策必须以法律等形式加以纠正。但我们确实看到有些势力在故意制造问题,他们打着国家旗号,实际上是绑架其它地区驱动偏狭之心,再以这种偏狭的地域歧视驱动江南或其精英放弃对国家忠诚。这类舆论在互联网形成巨大的声浪,极不正常。另一方面,必须承认,这种歧视意识由来已久,也确实牵扯利益关系,一定程度影响到政策。像江苏职工提出的养老金问题,很难想象它源自技术性错误。它理应以更加公开公正的方式加以解决,而网络舆论将一个原本的法律问题政治化是最糟糕的结果。对此,极需要警惕某些势力的别有用心。当一方的歧视养成了习惯,最后就是另一方忍耐到极限或在关键时刻,忠诚的崩塌。公共舆论对民族这类敏感问题要么不负责任要么普遍尴尬,民事法庭的公开辩论是最为合理的纠正机制。

第六,本人是专业的政治理论工作者,是这一主题的公益诉讼的适合原告。不存在重复诉讼和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

如果法院不能受理本案,请详细告知理由,并以守护正义的使命感,指示原告哪一个渠道能解决这个重要的几乎不能回避的问题。对一个地方的公然诽谤乃至更为普遍的歧视影响巨大,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团结,必须较真。

附言:本诉状曾提交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尽管我提出由南京市法院或江苏高院审理更为合适,但他们的一致意见是应由苏州法院审理。若贵院认为不适合受理本案,请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依职权提级管辖,并通知本人。若贵院简单地拒绝受理,请以电邮或短信方式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