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EASTGLORY,作者:褚毅平
已就此案投诉至江苏高院,要求市中院出具书面裁定书。之前多次要求未果。如果没有判决书或裁定书将无法在高院进行起诉,甚至连大门都进不去。至此,估计有关过程很难推进。若高院能进行干预,等于是主动给自己揽下责任,那我们就真的要对国家司法状况另眼相看了。

起诉状
原告:
褚毅平,男,汉族,,出生地:江苏南京 ,无业(退休)。
身份证:
现住:
电话:
电子邮箱:
送达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湘江路1号雅瑰园4-1002
被告:
南京邮电大学
地址:南京市仙林大学城文苑路9号
联系电话:
诉讼第三人: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龙园中路碧树园86号
联系电话:
案由:
原告退休养老金安排存争议。原告按照规定于2023年8月从南京邮电大学正式退休。几个月之前,原告从老同事处得知,单位人事部门未将1992年9月-1995年7月这3年的脱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时间纳入社保工龄。经本人核实事实无误,单位人事部门称这是执行江苏人社厅的要求。办理退休手续时,出于对单位的信任,在人事部门没有告知或提醒的情况下,原告基于信任没有详细核实有关数据。原告认为扣除三年研究生“工龄”的做法违反了国家政策。据原告亲自了解,有同样情况的退休人员多次上访,未有结果。故提起本诉讼。
诉讼请求:
一、要求法院裁定被告协同本案第三人将原告研究生在读三年纳入社保规范工龄,按照事业单位“视同缴费”政策计算原告退休金;或者由被告参照正常养老金缴纳方式完成研究生三年补缴程序,继而将原告纳入规范社保;或者上述二者综合之方案;在此基础上,计算和发放原告退休金。并补发自退休之日起至判决生效期间的应发未发的退休金;再或者由被告另行给予原告足额经济补偿。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1985年本科毕业于南京大学数学系,经国家分配参加工作。1992年以国家在职人员身份报考并参加了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西南师范大学录取为92级全日制研究生,脱产学习三年。1995年7月起在南京邮电大学工作,直至退休。经核实,本人纳入社保计算的工龄为35年,而非从1985年至2023年计算的38年,缺少的三年正是研究生读书的三年时间。追问南邮人事部门,对方给予肯定答复,并称是遵照江苏人社厅的要求执行的结果。
理由一:1990年国家教委会同劳动部、人事部发布“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以下简称90一号文)。90一号文第二条明确规定: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这一文件精神在原告考研之前即广为知晓并作为原告决定考研的前提条件之一。原告认为在当时由三部门联合颁发的文件是国家最高权威给出的行政规定,具有法规效力。长期以来,该规定一直在企事业单位内得到严格执行,从工资、职称等评定和福利安排等等方面,从未有违背。地方人社部门不能自行设立或实际设立“社保工龄”这类概念,否则将与上位行政法规严重冲突且溯及既往。也就是说,这样的规定表明,只有一种工龄,其中包含带工资的一般工龄,以及没有“工资”的特殊工龄。文件事实上明确规定了该类情形下读研期间的工龄计算不应以是否有工资关系为依据。如果没有国家有关部门特别规定,所有涉及“工龄”的操作应一视同仁。
90一号文第二条 “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原告认为将这条规定对应到社保改革,从中可以解析出两种权利,第一是有关人员(即以国家在职人员身份考取研究生并脱离原单位去学习的人,下同)在读研三年期间享有参加国家福利保障的权利;第二是有关人员三年学习时间视同工作,享有与用人单位其他人员同等的福利与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其政策背景是,当时国家鼓励有工作经验的大学生及同等学力的人员进一步深造,有利于实际工作与理论知识相结合。据此,原告认为在事业单位落实社保改革方案时,应将有关人员之前的三年读研时间计入连续工龄,一并作为“视同缴费”处理。这本是一个规范做法,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均已按此执行。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社保中心及省厅认为对包含原告在内的有关人员实施不利的地方政策,也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向上级部门提出问题以便实时补救。但2014年社保改革时以及之后相当长时期里,原告从未得到此类信息。如果该问题及时处理,理当获得妥善解决。因被告未能履行职责及告知义务导致原告权益实际受损,有明显的过错。故应默认有利于原告做法,即参照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政策施行。
因本案涉及国家先行制定的相关政策,按照有关诉讼法规,被告及本案第三人应提供完整、明确的证据,证明国家社保机构授权地方社保及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地方性的涉及本案的社保政策,以及被告违反国家政策将在读研究生时间排除出社保计算工龄的充分理由。
理由二:据原告从直接和间接渠道了解到被告及本案第三人主张的主要理由是:原告等相关人员在读研三年期间没有“工资关系”。这个说法没有法理依据,它事实上等于否定了国家的90一号文,也就是说,被告等表面认可国家90一号文,却借助一个“工资关系”否认国家该项规定适用于地方社保规则。原告在理由一中已明确要求被告等拿出不低于原三部委层级的书面指示或政策解释,来支持其主张。法理上,承认工龄即承认工作关系,也意味着存在着工资关系,哪怕它是抽象的、理论上的。事实上,按照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待遇等问题的规定(【85】教计字180号)文件规定,“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按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的90%,另加本人工龄津贴计算。”这是更多、更具体的证据,表明工资关系的实际承继关系(原工资关系保留在学生档案中,并按照原工资水平加工龄计算补助金)之事实。这里提请法庭注意这一用语“国家正式职工”,以便更好地理解并充分考虑社保制度实施前尤其是80、90年代初中国的制度与有关政策环境。它表明90一号文的另一大意图,即弥补了研究生教育新出现的国家职工福利保障的“漏洞”,体现一旦进入国家体制(不分企业事业)即成为“国家的人”以及连续工龄的传统做法。
社保政策中的“视同缴费”做法本来就是特殊时代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表示默认国家财政缴纳了此项费用。硬性附加一个具体形式(工资关系)是牵强的、武断的和僭越的,违背了国家政策的本意。很难想象国家拒绝默认有关人员研究生期间由财政缴纳该费用,从而与它的另一项默认他们读研期间应计入工龄的政策相矛盾,这种情况不符合情理!再强调一遍,国家文件承认三年研究生计算工龄就是承认这期间的工作关系及工作贡献,理当享有“视同缴费”政策。换个角度,如果没有社保改革,研究生“工龄”将正常计入退休工资安排,显然,被告作为直接的行政行为人,它的做法人为地制造了原告权益的损害,剥夺了原告实际上已经拥有的那三年对应的保障权益。重要的是,这种地方性行政行为并没有合理的、普遍认可的依据。
理由三:原告认为被告及本案第三人以“没有工资关系”等理由剥夺原告研究生三年时间纳入社保的工龄计算,不仅违反了90一号文第二条,同时也涉嫌剥夺原告的基本经济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被告等提出的理由与其实际做法不一致。被告等提出研究生期间没有“工资关系”,其实质含义是这个时间段不能被纳入“视同缴费”,而其实际做法或结果却是,不仅研究生三年不能“视同缴费”,而且也无权缴费及不能补缴费。即不仅否定了原告理由一中提及的90一号文解析出的第二项权利,也否定了第一项权利。原告丧失了在社保改革前体制下三年工龄推定的(合理预期的)退休保障权益,还在毫不知情乃至被误导的情况下被剥夺了参与社会保险的权利。这意味着被告等全盘推翻90一号文并涉嫌违反有关法律。
作为国家事业单位,被告有义务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与本案第三人充分沟通协调,必要时应据理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诉。在确实无法将这种情况纳入规范社保时,它应承担完全的补偿之责任。
司法程序的理由一:关于改革进程中历史文件的时效性。本案本质上是改革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旧规定与新范式产生矛盾冲突是一种客观存在,对此理应坦诚面对。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实事求是地看待那段历史、那个时代,并给予恰如其分的尊重。同时避免表面尊重,实际不当回事,绕着圈子否定旧规,由此导致理性缺位。轻视理性、任意行政的思维习惯危害极大,结果也是得不偿失,是行政管理的大忌。
从根本上说,本案的焦点在于90一号文与社保体系之间的新旧过渡的摩擦,故需要梳理考察。实际情况是,1999年,国家出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这标志着我国社保制度开始全面建立和实施,因此,原告认为,至少在1999年社保制度全面实施之前,90一号文应无条件有效。这意味着90一号文赋予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的两个权利不能被完全剥夺,哪怕地方在社保改革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
司法程序的理由二:有关司法程序问题。南京邮电大学是原告指控的行政管理侵权行为的具体和直接经办人,其了解并参与本案所指事实的实施过程。一旦规范社保工作不能落实其理应负有赔偿责任,否则等于直接“甩包袱”。社保中心在有关工作中具有指导、审核之职能,被告与第三人在本案中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原告并不了解本案所涉行政系统内部工作关系,但被告无疑是施加于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者,故是本案适格被告,社保中心则是适格第三人。原告非法律人士,与本案所涉行为施行方相比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原告无法确定该行为的最终决定过程,只知道该行政行为总体上来自被告及本案第三人。缺少任何一个,庭审将很不利于原告。这显失公正。
原告的诉讼请求非常明确,那就是要求法院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否决被告及本案第三人将原告研究生求学的三年时期实际变成“保障黑户”的行政决定,恢复原告在社保改革前“体制内”的正当待遇,维护原告的基本经济权利。
原告:(签字)
附件1:起诉书副本2份
附件2:证据材料2份(退休证、研究生毕业证学位证)
附件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